山东无缝钢管厂钢管检验时验收规则
每一批山东无缝钢管厂生产的钢管应由同一规格、同一钢号、同一炉罐号、同一热处理炉次(如经过热处理)的钢管组成。 每批山东无缝钢管厂生产钢管的根数规定如下: 外径<76毫米、壁厚<3毫米 400根 外径>3516米 50根 其他尺寸的钢管 200根 某批号剩余钢管灼根数,山东无缝钢管厂生产的钢如小于上述规定的50%可并入同一规格和同一钢号的相邻的一批中;如超过上述规定的50%则单独列为一批。如需方事先未提出特殊要求,碳结钢钢管可以以不向炉罐号但同一钢号的钢管组成一批。 山东无缝钢管厂生产的钢管尺寸应逐根进行测量。 山东无缝钢管厂生产的钢管表面质量一般用肉眼逐根检查。 通常,按表10—l规定取样试验。 山东无缝钢管厂生产的钢管的试验结果中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,需另取双倍数量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,如复验结果即使有—个试样不合格,则该批山东无缝钢管厂生产的钢管不予验收,但可进行热处理,按新的一批提交验收或重新分类、山东无缝钢管厂生产的钢逐根提交验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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